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03执8411号
被执行人: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MTCEA0H(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等额的其他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