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2024号
原告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后五龙沟村。
法定代表人米海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琦(实习),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超,总经理。
被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路98号金秋嘉苑三号院9号楼物业服务中心2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张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3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元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