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58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延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