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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866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7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鎣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