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翔,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镇
法定代表人:陶贤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人民路南侧景苑小区综合路2-10
负责人:陶良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79788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执 行 长  张同德
执 行 员  刘亦峰
执 行 员  韩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