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初21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平,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鹤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商务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董德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琳,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清江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朱永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沈燕
审判员 李晶
审判员 苏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