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滁州联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168号
原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02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249685607U。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永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联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55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U4DK6P。
法定代表人:李景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广震,公司员工。
第三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荣盛发展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689285658F。
法定代表人:王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冬,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联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