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4民初1365号之一
原告: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邹理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梁、刘全,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之妻。
被告:杨俊勇,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肖娟花,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勇、肖娟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24元,减半收取1262.62元、保全费1077元共计2339.62元,由原告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子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