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曹县万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曹民初字第289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委托代理人:***,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县万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驻地:曹县磐石办事处毛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曹县万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种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