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执1277号
原告原审原告名称与被告原审被告名称仲裁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案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申请执行标的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481.11元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写明已控制的财产以及无法处置的原因)。此外,本院依法(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或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0)沪01执12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审 判 员 吴 军 审 判 员 龚斯峰
法官助理 秦 嵘 书 记 员 朱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