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5267号
原告:江***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帆,该单位员工。
被告: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邮市文游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凌加军。
原告江***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江***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森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