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91民初1450号
原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