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412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北路***城十号楼102.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33879489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周天路1号金秀名典2号楼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169212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