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恒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0701号
原告:北京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楠。
被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禹。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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