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8执1191号
***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359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553.00元、保全费318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73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339.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7736.00元,余款598603.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