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76号
申请执行人:**再明砖厂,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经营者:王再明,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
法定代表人:夏天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再明砖厂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再明砖厂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再明砖厂向本院提交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黔0628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3月24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银行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毕节织金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应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启来
书 记 员 贺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