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5号
原告: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七星大道星月湾**楼。
法定代表人:梅正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
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回龙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夏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碧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夏绪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符治发,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治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舒山恋
人民陪审员 龙刚锦
人民陪审员 谭小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麻建英
书记员 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