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7098号之一
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东河社区胜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G0N226。
法定代表人:张若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执业证号32409131100123。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执业证号32409172100120。
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回龙路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37372934P。
法定代表人:夏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梦乐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W8F201。
负责人:周权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才,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册亨县。
被告:郑绍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册亨县。
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郑绍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郑绍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保全申请费1024元,由原告贵州瑞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乙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