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保137号
申请执行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沈松彬,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
法定代表人:夏天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黔0628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5,756.68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67939.63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毕节织金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100,419.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毕节织金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