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49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侗族,身份证号码XX********,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
法定代表人:夏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
法定代表人:梅正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175644.5元。本院作出(2021)黔0628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但不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的存款6175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100140.73元)、额度冻结其账户XXXXXX********的存款6175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11792.17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的存款6175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3216.11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账户XXXXXX********的存款6175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474398.61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麻江县支行账户XXXXXXXX********的存款6175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471.1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辉
书 记 员 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