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乔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白杨
被告张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718号
负责人*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