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五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五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02执恢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