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26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五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五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502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02执2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智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