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红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红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1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民初字第2189号
原告: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34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红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峰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红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宁波市恒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