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

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与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8601行初165号
原告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郝家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忠礼,镇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诉被告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武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尤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芳
书记员  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