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409号
原告: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郝家桥镇。
负责人:杨忠礼,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鑫绿源草坪种植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芦花顾家桥四队。
经营者: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高,男,种植园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占忠,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南村公租房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皓,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高,男,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占忠,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鑫绿源草坪种植园、宁夏兴绿野苗木草坪种植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补助资金876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银川市审计局对灵武市2016年-2017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8年8月6日出具了银审固投报(2018)27号审计报告。经审计认定,被告依据灵武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生态移民脱贫增收的政策措施》(灵党发[2016]1号)文件享受了打井补贴款373000元的同时,又重复享受了银川市补助资金24万元,该情况不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的规定。为此,银川市审计局责成灵武市人民政府收回银川市补助资金24万元,上交银川市财政局。原告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已经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将重复享受的24万元资金退回,经与被告协商将灵武市政府给予其的项目奖励资金152400元进行扣减抵顶,下剩87600元由被告另行退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本案中,被告实际享受的补助资金,系银川市人民政府和灵武市人民政府进行拨付的政府补贴,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作为灵武市人民政府的下一级乡镇人民政府,与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其次,原告主张返还的补助资金,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政策性补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 芳
人民陪审员 吴学文
人民陪审员 尤凤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 记 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