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盛高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渝北区龙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且诉讼标的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