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欧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原欧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7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欧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14层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垣曲县长直乡前青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欧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欧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