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0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贵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临沧市临翔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云南贵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云0902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本金34000元,承担诉讼费762元、执行费4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9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保险、税务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除个别账户有较小余额,其他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对账户进行冻结。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9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2020年7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诉讼费、执行费未缴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应群
审 判 员 吕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真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