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平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安电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3742号
原告: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娜,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安电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郑州国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