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义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遵义市义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
经营者:曾维霄,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林欣,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义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娄义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太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审被告:余宗方,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利坤租赁站”)与被上诉人遵义市义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仁公司”)、邹太建、原审被告余宗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4日进行了二审调查询问,上诉人利坤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芳,被上诉人邹太建到庭参加调查,被上诉人义仁公司及原审被告余宗方经本院通知未到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6年10月1日,义仁公司与利坤租赁站就租赁费进行结算后,余宗方向利坤租赁站出具内容欠条载明“因义仁公司租赁利坤租赁站钢管材料一事,建筑承租方负责人余宗方欠租赁站租赁费合计265,000元”,该欠条内容已表明由余宗方给付利坤租赁站租赁费,余宗方系欠款人。经结算后,利坤租赁站未再向余宗方发出租赁物,余宗方也没有按欠条约定给付租金。一审认定余宗方出具欠条后,与出利坤租赁站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退回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陈文玉
审判员 任建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莹
书记员夏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