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3诉前调书11号
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桥路供销商贸城15号楼2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清荷园12号楼1-2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