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2905号
原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舒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舒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