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2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蓝官龙,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西圩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9HL4E。
法定代表人章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0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750元,合计人民币946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莲都区丽新乡黄弄村垃圾中转站项目工程的未支付工程款946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