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

蓝官龙、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蓝官龙,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西圩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9HL4E。
法定代表人章钧。
申请执行人蓝官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02民初3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浙1102执213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鼎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巍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