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9935号
原告:北京辉科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D7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军鹏特种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园工业***路18号。
原告北京辉科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军鹏特种装备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诉状后,经诉前调解,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辉科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辉科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