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42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东楼204室,现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屯军御竹苑小区1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磊磊,经理。
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现在济源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可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