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3698号
原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伟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土陂乡李侠寨村委会**103号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WANK2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柱诉被告安徽伟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