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25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柏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汇泉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伟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汇泉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柏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伟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