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江平镇万尾路口江平片区A-1#地块(泰国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C8AD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2474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