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81民初635号
原告: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长湖小学东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57944266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万尾路口江平片区A-1#地块(泰国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C8AD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72元,减半收取17086元,由原告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