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27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河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66479405F。
法定代表人:谷帅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滨海水源大队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177487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关于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146940.22元、***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1082.33元。于2020年8月25日交付给申请人。
2、经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4、经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江铃牌货车两辆,***名下有豫C×××××奥迪牌汽车一辆,因年限久远且找不到车辆下落,申请人申请暂不其采取措施。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到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