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滨海水源大队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印树江,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174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上诉人上诉称其均在桃城区居住,本案应由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称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三上诉人让其在冀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中负责修筑桥闸等工程的具体施工。后经双方结算,三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部分工程款未给付,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上诉人要求三上诉人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