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3052号
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河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66479405F。
法定代表人:谷帅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滨海水源大队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177487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追加***为被告,我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2019年12月16日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文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