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126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住宜阳县。
被告:***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滨海水源大队北邻。
法定代表人:李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藤,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人民陪审员  王少云
人民陪审员  杜崇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