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7507号之一
原告:海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乐清市鑫龙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银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陈雪琳,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
法定代表人:赵成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海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52元,减半收取计5676元,保全申请费4204元,均由原告海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