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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949316L。
法定代表人:赵成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八路178号(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542188141。
法定代表人:郑海静。
上诉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以与龙西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4元,减半收取6952元,由上诉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劼
审判员潘海津
审判员郑建文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璇
代书记员鲍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