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861号
原告:恒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955352X7。
法定代表人:林洪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武,男,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949316L。
法定代表人:赵成雷。
原告恒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本案,原告恒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恒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方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韵莹
书 记 员 薛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