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
法定代表人:赵成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瑾轩,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镇莲塘路**。
法定代表人:黄丹。
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发现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人民法庭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提交的据以申请执行的(2020)粤0608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