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94931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大桥新区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9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12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支付补偿款250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747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浩